今年6月起福建“妻子可查配偶财产”,还有这些新增的“她”权利,你知道吗?

近日,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动作。《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来源:红星新闻)

众所周知,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等情形,但是受害一方,特别是妇女一方往往被蒙在鼓里,甚至不清楚对方名下究竟有多少“不动产”,包括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而这也让女性在纷争中陷入被动,难以拿回理应属于自己的财产权益。

地方立法赋予妇女单方调证权,威力是巨大的。根据《条例》规定,她们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就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而对方有受理申请、出具书面材料的义务,将程序、条件、职责等统统摆在桌面上,比起之前法律抽象规定当事人的调查权,更加具体而明确,既挤压了有关部门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操作空间,也让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调证权落地有声。

另据潮新闻此前报道: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去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的这些“她”权利,你知道吗?

“她”的安全护身符

近年来,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频发。当女性遭受这些侵害时,权益该如何保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婚恋关系中妇女权益保障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9条指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维护“她”公平

一些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被用人单位变相降薪、降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守护“她”名誉

在网络上,女性被曝光隐私、被捏造不实信息等,致使名誉受损,被侵犯名誉的案例屡见不鲜。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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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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