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公开的一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引发热议。其中包括16条猥亵女性或侵犯他人隐私违法者的罚款或拘留等处罚决定,多数违法行为发生在地铁或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处罚结果信息中,公布了被处罚人的完整姓名和违法细节,被网友称为公示“色狼”。
16名“色狼”被实名曝光,一石激起千层浪。
对此,不少人拍手称快——一项有80多万名网友参与的微博投票显示,97%的投票者支持公布“色狼”完整姓名;也有人表示担忧——认为公开“色狼”处罚结果会侵犯个人隐私权,是对被处罚者的“二次惩罚”,也会“误伤”同名者。
总结下来,公众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此指名道姓地公开“色狼”信息,是否于法有据?是否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是有力警示还是用力过猛?
如此公开,有法可依,合情合法。《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主任苗云海律师指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同时,《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早有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猥亵、偷拍隐私等行为相对隐蔽、私密,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在合理研判下,公开违法行为和处罚信息符合情理,于法有据。
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对于“色狼”们来说,在地铁和公交车上猥亵、偷拍女乘客的行为,确实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隐私”。但是,在这样的“隐私”面前,警示作用意义更大。
实名公开“色狼”信息,主要目的是保障全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能让社会公众准确辨识“色狼”,起到震慑违法、提升警觉、传播正气、弘扬法治的作用。至于这种所谓的“羞辱”“难堪”,说到底,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造成的,“色狼”行为本身才是罪魁祸首。对于网友担心的是否会“误伤”同名者,苗云海律师提醒,如果同名同姓者被持续骚扰,以致严重影响工作生活的,可以依法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值得借鉴的是,依法执法也要注意把握好度。应当承认,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在特定范围内的确存在冲突。正如苗云海律师所言,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既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也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审慎处理,确定一个平衡点,做到在具体问题上具体分析,努力实现“惩罚与教育”“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之间的兼顾和平衡。
这16名“色狼”的违法行为,虽算不上“要案”“重案”,但此次网民热烈的讨论恰恰说明,全社会的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也正因如此,立法机关需要以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细则为执法机关的行为提供有力支撑,面对公众的争议和疑虑,有关部门也应该及时作出回应。
从“公交色狼”到“地铁咸猪手”,一直以来,藏在暗处的猥亵、偷拍行为让人们深恶痛绝。对公共场所的此类行为,公安部门应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让广大女性得到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受到“咸猪手”侵害的女性,也要及时报警维护权益,勇敢说“不”!
作者|宋胜男 刘丹
标题:实名公开“色狼”,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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