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9月15日在第十一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表示,数字人民币作为交换媒介,其流通性远远超过其他财产,一经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原所有人不可再使用,是典型的消费物。
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特征是确立用户享有所有权的基础。用户通过交付币串的方式完成支付,在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完成结算,不仅明确了交易用户间数字人民币的权属关系,而且为交易的结算最终性提供了法律确定性保障,避免信用、流动性等风险。
“价值特征使数字人民币实现支付和结算的同步完成,并通过数字人民币所有权完成转移确保结算最终性。”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具有物权属性,与实物现金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收付款人进行点对点支付和结算,同步完成货币价值从付款人向收款人的转移,实现支付即结算。
此外,穆长春强调,即便运营机构破产,用户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也不纳入破产财产,不受“零点法则”影响。数字人民币是央行货币,央行是流动性的最终提供者,使用央行货币进行货币结算可以更好的保障结算最终性。
标题:央行数研所穆长春:数字人民币作为交换媒介 流通性远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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