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拓展:
为规范市区养犬行为,倡导文明养犬,我市多个部门目前正联合开展城市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行动,同时再次重申了关于城市养犬的若干相应规定。为引导广大群众规范、文明饲养犬只,我市公安部门发布了《饲养犬只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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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犬只告知书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饲养犬只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限养区实行养犬登记证制度,未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准予登记,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二、限养区准许饲养犬只参考品种与体高标准如下:
(一)主要品种:1、北京犬 2、西施犬 3、西藏猎犬 4、西藏小猎犬5、拉萨犬 6、博美犬 7、巴哥犬 8、日本仲9、丝毛黄 10、日本黄犬 11、吉娃娃 12、卷毛比熊犬13、马尔吉斯犬 14、约克厦黄犬 15、贵妇犬(玩具型)16、蝴蝶犬 17中国冠毛犬 18、骑士查理王犬19、布鲁塞尔犬 20、腊肠犬 21、西高地白更犬22、丹西•西蒙特更犬 23、狮子犬 24、叭儿犬等。
(二)体高标准: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
三、养犬人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犬只免疫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养犬登记证》后,方可饲养犬只。
四、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携带犬只外出时不得敞放,为犬只束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六、未经审核准予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不按规定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处以每只犬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咨询电话:0838-2597064
特此告知
德阳市公安局
2020年9月7日
公安部门权威解读
公安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说,《告知书》是依据现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对养犬区域、准养标准、管理办法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犬只饲养行为。《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后,我市公安部门将及时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哪些地方是限养区?
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在限养区实行养犬登记证制度。
哪些犬只在限养区限养?
《告知书》中列出的24种限养区准许饲养犬只品种,只是一个参考依据,在具体审核中,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将依据“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这一犬只体高标准来确定是否予以登记。
超标犬只如何处置?
超过限养区准许饲养犬只标准的犬只,犬只主人可将超标犬只移至限养区外饲养,或进行圈养。
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公安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公安机关将严格执行限养区犬只饲养的相关管理规 定,对未经审核准予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等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对犬只主人进行处罚。
【文章来源:德阳日报、德阳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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