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夫妻互查济南已有规定

近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动作。

据微信公众号“福建人大”4月9日发文显示,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离婚时往往存在一方对另一方财产情况不明晰的情况,常见的有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等情形,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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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济南发布规定,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部分财产状况。

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2011年1月发布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显示: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该《规定》第三十五条表示:《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并未写明有效期。

2012年,广东省江门市曾发布《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依法为其提供相关情况。

该《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江府[1996]56号)同时废止。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福建人大 每日经济新闻 大皖新闻)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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