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提出,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准确计提资本,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出口信保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应当同时达到以下标准:(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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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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